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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厕开放不得少于18小时
编辑:佚名 来源:华西都市报 更新日期:2011-5-13 阅读次数: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文字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今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户外排泄物

    ●交通枢纽、公共建筑以及已收取门票、车辆通行费的区域内的公共厕所,不得收费

    5月10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在四川人大网、四川省建设厅网站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提倡城市、镇实施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及袋装化分类处理;交通枢纽、公共建筑以及已收取门票、车辆通行费的区域内的公共厕所,不得收费……”以上市民关心的问题,均在草案中有所涉及,并给出明确处理办法。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直接登录四川人大网(www.scspc.gov.cn)、四川省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提出,并将意见发往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电子邮箱srdchzw512@163.com,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电子邮箱scrdxxzx@163.com,也可将意见寄送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2号楼512室,邮编610041)。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1日。

    提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草案建议,城市、镇(乡)和村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满足城市、镇、乡和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提倡城市、镇实施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及袋装化分类处理。”

    此外,根据草案内容,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中应当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确定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纳入城乡规划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草案还规定,城市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4种区域内公共厕所不得收费

    草案规定,城市、镇公共厕所等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条件,并办理审批手续。具体的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交通枢纽、公共建筑以及已收取门票、车辆通行费的区域内的公共厕所,不得收费。”但经草案介绍,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修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厕,经相关部门审定合格的,由当地县(区)价格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收费管理。

    经核准收费的公厕,收费标准、开放时间应当挂牌公示,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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