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已于近日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那么,究竟从哪些环节堵住高收入者个税漏洞呢?
股权转让所得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成为越来越多个人的收入来源,为此,通知指出,要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主要内容包括:
——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
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
近几年,我国房屋转让、拍卖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越来越多,这也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先税后证”的税源监管。
针对房屋转让所得,这次通知强调,要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针对拍卖所得,通知要求“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针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通知指出,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通知同时指出。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积极开展日常税源管理、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