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向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质监局以及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免收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为了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预防地震次生灾害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国家和四川省没有新规定前,在四川范围内受地震灾害影响震后安全性能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一律免收。
据悉,这些费用免收时间从2008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期限为一年。《通知》还明确要求各级房屋安全鉴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程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对本地区受地震灾害影响的房屋和特种设备进行严格安全鉴定和检验检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在免收该项费用通知未发出之前,该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费用可先由申请人垫支,若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关于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取消,该负责人认为,这将为市民节省一笔开销。据他介绍,原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对地震后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技术评估,判断地震是否真正改动了房屋结构,并判断是否真正属于危房,如果工作人员提供检查并给出了相关修复建议,那么,就应该收取装修安全鉴定费,当然,如果地震没有破坏结构,尽管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也只能对装修情况做相关登记,而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维修费用谁承担;要分不同情况
关于房屋维修费用的责任承担,应该分不同情况: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保修费用应当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即由开发建设或者施工方单位承担。房屋保修期满后,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共有部分的,可以采取特事特办原则列支已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自行共同负责)。无论保修期是否已过,房屋属于自然损坏的(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处理;涉及专有部分的,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从所有人公积金账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