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30)日上午,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委员李锋指出,应该将“入住宾馆24小时才能算作一天”写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住酒店24小时才能算一天
李锋说,据他所知,目前市场上有两类消费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一是在宾馆。入住宾馆一天,就应该享受24小时的服务,但现实中,超过中午12点,就要加价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他建议应该将“入住宾馆24小时才能算作一天”的行为包括到草案中去,并加以规范;
二是在饭店、酒店饮食消费。他说,这些地方的酒水常常比普通商店昂贵很多,有些酒水其卖价甚至比商场卖价高出不止一倍,存在着明显的暴利情况,同时,这些饭店、酒店还谢绝自带酒水,引发不少消费纠纷,对此草案也应该加以规范。
单位合法消费也应得到保护
委员朱俊伟在讨论中认为,草案将消费者定为“自然人”不妥,建议改为“单位或个人”。他说,单位作为法人,也需要购买一定生产生活用品,和自然人一样,同样与销售商之间存在着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消费纠纷,也有一定的维权需要,因此应将单位也纳入“消费者”的定义范畴。
委员唐朝纪对朱俊伟的意见表示赞同,他说,草案中的“消费者”界定不够准确,建议将“集团”也纳入“消费者”范畴,因为单位的合法消费也应该受到保护。
经营场所应该公开投诉电话
委员颜继禄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商家在其经营场所都没有公开消费投诉电话,常常使需要投诉的消费者不知道该打哪个电话进行投诉,因此,他建议,草案应规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开设置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