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节日及纪念日 放假天数 放假时间 放假对象
新年 1天 1月1日
春节 3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 1天 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 1天 5月1日
端午节 1天 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 1天 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 3天 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 半天 3月8日 妇女
青年节 半天 5月4日 14周岁以上的青年
儿童节 1天 6月1日 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
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半天 8月1日 现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