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这份建议书中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但是《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中的许多条款都明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从根本上排除了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了垄断局面。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应当被修改或者废止。
而针对废止“专营制度”,是否会导致食盐的价格大幅度上升以及食盐加碘不能得到保障的担心?贺海仁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如果能够放开市场,让有竞争能力的生产性/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那么食盐的价格就会存在很大的降价空间,因为市场竞争制度的通常结果就是消费者能获得价廉质优的产品;与此同时还会有利于盐类产品的多样性/。另外,食盐加碘的市场监管也比较容易,市场上出售的“碘盐检测试剂”可以在5秒内对食盐中是否含碘做出判断,其售价也仅为2元。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法》,这也为食盐加碘的检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而针对废止“专营制度”,是否会导致食盐的价格大幅度上升以及食盐加碘不能得到保障的担心?贺海仁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如果能够放开市场,让有竞争能力的生产性/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那么食盐的价格就会存在很大的降价空间,因为市场竞争制度的通常结果就是消费者能获得价廉质优的产品;与此同时还会有利于盐类产品的多样性/。另外,食盐加碘的市场监管也比较容易,市场上出售的“碘盐检测试剂”可以在5秒内对食盐中是否含碘做出判断,其售价也仅为2元。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法》,这也为食盐加碘的检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