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耍游网 BBS!天府美食,时尚成都,四川风景 (http://www.suayo.com/bbs/index.asp) -- ◇.食遍天下.◇ (http://www.suayo.com/bbs/list.asp?boardid=7) ---- [转帖]重庆火锅集体收锅底费被通报批评,搞得好! (http://www.suayo.com/bbs/dispbbs.asp?boardid=7&id=1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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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happy100 -- 发布时间:2007-08-29 10:51:38 -- [转帖]重庆火锅集体收锅底费被通报批评,搞得好! 国家发改委昨日通报了重庆火锅集体加收锅底费等六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的典型案例。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做好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抑制价格的过快上涨,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改委近期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已将修订稿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 通报:重庆火锅加收锅底费违法 本月中旬,重庆巴南区李家沱地区的十多家火锅店串通集体加收10元锅底费(本报曾报道)昨日被国家发改委作为近期典型价格串通违法案例进行了通报。目前,重庆市物价等部门叫停了这一违法行为。 8月中旬,李家沱十多家火锅店贴出告示要统一收取10元锅底费。这一行为立即遭到市民强烈质疑,称当事火锅店不但具有串通抬高物价行为,而且涉嫌垄断。当地物价部门也立即展开调查,查明当地几家较大的火锅店准备于8月16日开始同时收取每锅10元的锅底费,具有串通合谋涨价的嫌疑。随即,当地有关部门立即叫停了这种加价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各火锅店当场撤除加收锅底费的告示,并表示今后不再出现协议统一涨价等类似行为。 尴尬:罚款偏少不足惩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在接受专访时说,近期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变相提价和借机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而现行处罚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偏小,不足以威慑和惩戒违法者。 措施:违法者最高可罚款30万 张满英表示,修订稿细化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关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和哄抬价格等行为。此外,“适当提高其罚款额度。”对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可处以3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修订稿还进一步明确关于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可以给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但不得从事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所以,“对行业组织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处罚。” 新华社本报记者郑军实习生刘雪琴 特别提示 如果发现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认为自己的合法价格权益受到了侵害,市民可以随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也可以通过来信、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反映。 新闻附件 通报的其他案例 [案例1]湖北省荆州市豆制品经营户于8月2日集体串通,决定统一提高豆制品价格,并贴出公告称:“因今年以来黄豆价格持续上涨,经豆制品商会讨论通过,从2007年8月2日起,上调豆制品价格。”并决定提高香干子、豆腐等四种豆制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平均涨幅20%左右。 [处理]荆州市物价局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1、给予该豆制品加工场警告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和纠正其价格串通、哄抬价格行为;2、责成相关经营户立即收回张贴的涨价“公告”,消除社会影响。 [案例2]8月3日,浙江嘉兴市《南湖晚报》刊登《嘉兴市品牌餐饮酝酿涨价20%》称,嘉兴所有品牌餐饮企业从8月中旬起价格将上调20%。 [处理]嘉兴市物价局及时组织 力量进行调查,发现市餐饮协会确有此酝酿,但尚没有形成正式书面协议,当即对其进行价格提醒告诫。 [案例3]河北省衡水市网吧协会于5月29日制定了全市网吧统一上网价格(会员每小时1.5元,非会员2元,之前各网吧的价格为1元—1.5元)。 [处理]衡水市物价局调查取证 后,责令该协会立即纠正,并通知各网吧将上网价格恢复到5月29日前的水平。 [案例4]吉林市豆制品协会8月8日召集10余家豆制品企业开会,串通提高全市干豆腐价格,统一将干豆腐制品批发价由每公斤4元涨到4.6元,同时向零售商建议把干豆腐零售价格由每公斤4.6元涨到6元。 [处理]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责令该协会撤销涨价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 [案例5]8月2日,西安市一超市以4.38元/公斤 (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销售鸡蛋,并规定顾客每人次限购15个鲜鸡蛋(约1公斤),引发千人排队抢购。西安市物价局迅速派检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在卖场标示鸡蛋“原价6.8元/公斤,现价4.38元/公斤”,而在本次促销前一天实际销售价为4.98元/公斤,“原价6.8元/公斤”的标示属于虚构原价,构成了价格欺诈。 [处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 定,西安市物价局决定对该超市罚款10万元,并予以公开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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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QQ娃 -- 发布时间:2007-08-29 12:04:43 -- 就是要整顿~~!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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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黑色幽默 -- 发布时间:2007-08-29 13:24:44 -- 对,就要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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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放肆的精灵 -- 发布时间:2007-08-30 14:18:20 -- 3个字--------背求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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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happy100 -- 发布时间:2007-08-30 18:05:15 -- 以下是引用放肆的精灵在2007-08-30 14:18:20的发言: 3个字--------背求实 精辟~~~! |